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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歷史問題請求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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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複習1下的社會課本中有個問題想請問: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課本中是說:「總統在國家遭遇重大變故時,得以經行政院院會決議,作緊急處分,不受憲法的約束。」 請問這是什麼意思,可以說淺顯易懂一些嗎,謝謝^^

最佳解答:

1948年4月,國民大會召開第一屆第一次會議。為擴大總統權力,國民大會代表提議要修改剛剛生效不到4個月的《憲法》。 但修改《憲法》又怕失掉民心,磋商的結果認為最好的辦法莫過於「為於暫不變《憲法》的範圍內,予政府以臨時應變之權力」。於是張群、王世傑等721名國大代表聯名提出了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一案。於宣告動員戡亂期間,就國家實施緊急權之程序給予特別之規定,使之不受《憲法》本文規定之限制。 詳細可以看http://zh.wikipedia.org/zh-tw/%E5%8B%95%E5%93%A1%E6%88%A1%E4%BA%82%E6%99%82%E6%9C%9F%E8%87%A8%E6%99%82%E6%A2%9D%E6%AC%BE 希望對你有幫助

其他解答:

我想你可能是不了解什麼是「緊急處分令」。 首先跟你說明,在戒嚴時期(動員戡亂時期)總統這項權利是稱為「緊急處分令」,民國81年李登輝總統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後,回歸憲法架構,於是這項權利名稱改稱為「緊急命令」,雖然名稱不同,不過性質是完全一樣的。 再來跟你解釋,所謂「緊急處分令」或「緊急命令」是指當國家發生重大危難,情況嚴重而緊急時,由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指揮政府要做什麼事,以及人民要配合做什麼事,這樣才能提高政府效率,團結全國力量以盡快並順利度過難關。 這個立法院附屬的網站有歷年發布的緊急處分令或緊急命令,給你參考。 http://lis.ly.gov.tw/npl/hot/sdi/urgent/urgent.htm (回歸憲法架構後,目前只有李登輝發布過一次緊急命令,也就是九二一大地震那次,而在他之前兩蔣時代所發布的都叫緊急處分令,不過性質是一樣的) 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是中華民國政府憲法的附屬條款,由國民政府制定。 背景: 國民政府在西元1947年頒布中華民國憲法,但在國共合作(抗日戰爭) 共產黨勢力漸大,蔣中正於7月4日實行。 簡單的意思是:因為國民政府來台後,為了抵抗共產黨勢力擴大。 限制人民的自由~ 1.意見自由2.集會結社自由3.秘密通訊自由 動員戡亂時期,不受憲法拘束,因此總統職位也得以持續連任 不受憲法控制:4年一次,連任得兩次。 蔣中正在1949.1.21宣告退位,由副總統李宗仁代表。 希望這些資料有幫助:")21B0D0B6014B25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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