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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小阿姨是民國56年1月9日生(現年44歲),已加入職業公會年資有16年98天(已調過資料)因中間經濟關係斷保快4年(包括健保)因小阿姨自覺子宮有異樣,8/9號繳積欠健保3萬9千多8/11馬上至醫院去檢查,結果是子宮肌瘤有十多顆醫生說即便肌瘤除去,也無法縫補子宮,數量太多了,建議子宮摘除,所以想請問:1.再過幾個月我小阿姨就滿45歲,一但滿45歲就不能領取失能給付對不對?2.需要復保一定時間後,開刀才有給付嗎?3.若我小阿姨現在復保,算帶病投保,之前全無就診資料,只有8/11一次,若我阿姨在101/01/09前,滿45歲前開刀摘除子宮,是否能領失能給付?還煩請大家能幫我解惑,謝謝了!! 顯示更多 我小阿姨是民國56年1月9日生(現年44歲),已加入職業公會年資有16年98天(已調過資料) 因中間經濟關係斷保快4年(包括健保) 因小阿姨自覺子宮有異樣,8/9號繳積欠健保3萬9千多 8/11馬上至醫院去檢查,結果是子宮肌瘤有十多顆 醫生說即便肌瘤除去,也無法縫補子宮,數量太多了, 建議子宮摘除,所以想請問: 1.再過幾個月我小阿姨就滿45歲,一但滿45歲就不能領取失能給付對不對? 2.需要復保一定時間後,開刀才有給付嗎? 3.若我小阿姨現在復保,算帶病投保,之前全無就診資料,只有8/11一次,若我阿姨在101/01/09前,滿45歲前開刀摘除子宮,是否能領失能給付? 還煩請大家能幫我解惑,謝謝了!! 更新: 謝謝 佐陵 ,您的答案淺顯以懂,比勞保局電詢清楚多了,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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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宮切除在勞保失能給付 勞保局網站 : http://www.bli.gov.tw/sub.aspx?a=jD65AlL6Ueg%3d 失能給付標準 W 檔 第 十九 頁 7-41 生殖器遺存顯著失能者。 未滿四十五歲,原有生殖能力,因傷病割除兩側卵巢或子宮,或因放射線或化學治療,致不能生育者。 屬 十一 等失能給付 160 日 1.再過幾個月我小阿姨就滿45歲,一但滿45歲就不能領取失能給付對不對? 手術日最晚須在 101 01 08 24::00 前 2.需要復保一定時間後,開刀才有給付嗎? 須再加入勞保工作一段時間後方可手術申請勞保. 加保時間並沒規定多久.一星期.一個月均可 3.若我小阿姨現在復保,算帶病投保,之前全無就診資料,只有8/11一次,若我阿姨在101/01/09前,滿45歲前開刀摘除子宮,是否能領失能給付? 勞保的各項給付.包含傷病.失能.死亡.目前已無帶病投保問題.即使有病歷也不會影響日後申請勞保傷病.失能給付 重點在於現在加入勞保後 1.在工會投保有無從事該工會所定行業別的工作事實與能力 如加保餐飲工會有無從事餐飲工作的事實 如加保縫紉工會有無從事縫紉工作的證明 如加保不久即申請各項給付勞保局可能要求提供上述證明 2.在公司投保有無上班打卡資料.薪資資料 3.被保險人身體狀況是否能從事勞動工作.( 此點在子宮疾病應 無問題 ) 4.如具有工作能力與事實.即使是無勞保時所患疾病或意外事 故均可在投保後申請.傷病.失能.死亡給付 參考法源 : 勞委會網站 : 號:0950025649發布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規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摘要::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http://laws.cla.gov.tw/Chi/NewsContent.asp?msgid=789資料性質:規則(§159,II,2)公發布日:095.05.18文號:0950025649發布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規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摘要::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第1項所稱「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係指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殘廢事故,依司法院釋字第609號解釋意旨,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就保險事故發生之原因係於何時存在未有明定,故被保險人於實際從事工作並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後,因加保前之傷病致保險有效期間身體遺存障害,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者,得依規定請領殘廢給付。至於被保險人加保前之殘廢,自不予給付。被保險人加保前之殘廢,於保險有效期間殘廢程度加重者,依殘廢給付標準表應核定之殘廢給付日數,應扣除加保前原已殘廢部分依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給付日數。 本解釋自中華民國95年5月20日生效 大法官 609 條釋憲令亦適用於傷病給付.死亡給付.老年給付 圖片參考:http://imgcld.yimg.com/8/n/AE03545486/o/10110814022141386943404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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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斷保再續保,子宮摘除手術的給付問題。發問:
我小阿姨是民國56年1月9日生(現年44歲),已加入職業公會年資有16年98天(已調過資料)因中間經濟關係斷保快4年(包括健保)因小阿姨自覺子宮有異樣,8/9號繳積欠健保3萬9千多8/11馬上至醫院去檢查,結果是子宮肌瘤有十多顆醫生說即便肌瘤除去,也無法縫補子宮,數量太多了,建議子宮摘除,所以想請問:1.再過幾個月我小阿姨就滿45歲,一但滿45歲就不能領取失能給付對不對?2.需要復保一定時間後,開刀才有給付嗎?3.若我小阿姨現在復保,算帶病投保,之前全無就診資料,只有8/11一次,若我阿姨在101/01/09前,滿45歲前開刀摘除子宮,是否能領失能給付?還煩請大家能幫我解惑,謝謝了!! 顯示更多 我小阿姨是民國56年1月9日生(現年44歲),已加入職業公會年資有16年98天(已調過資料) 因中間經濟關係斷保快4年(包括健保) 因小阿姨自覺子宮有異樣,8/9號繳積欠健保3萬9千多 8/11馬上至醫院去檢查,結果是子宮肌瘤有十多顆 醫生說即便肌瘤除去,也無法縫補子宮,數量太多了, 建議子宮摘除,所以想請問: 1.再過幾個月我小阿姨就滿45歲,一但滿45歲就不能領取失能給付對不對? 2.需要復保一定時間後,開刀才有給付嗎? 3.若我小阿姨現在復保,算帶病投保,之前全無就診資料,只有8/11一次,若我阿姨在101/01/09前,滿45歲前開刀摘除子宮,是否能領失能給付? 還煩請大家能幫我解惑,謝謝了!! 更新: 謝謝 佐陵 ,您的答案淺顯以懂,比勞保局電詢清楚多了,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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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宮切除在勞保失能給付 勞保局網站 : http://www.bli.gov.tw/sub.aspx?a=jD65AlL6Ueg%3d 失能給付標準 W 檔 第 十九 頁 7-41 生殖器遺存顯著失能者。 未滿四十五歲,原有生殖能力,因傷病割除兩側卵巢或子宮,或因放射線或化學治療,致不能生育者。 屬 十一 等失能給付 160 日 1.再過幾個月我小阿姨就滿45歲,一但滿45歲就不能領取失能給付對不對? 手術日最晚須在 101 01 08 24::00 前 2.需要復保一定時間後,開刀才有給付嗎? 須再加入勞保工作一段時間後方可手術申請勞保. 加保時間並沒規定多久.一星期.一個月均可 3.若我小阿姨現在復保,算帶病投保,之前全無就診資料,只有8/11一次,若我阿姨在101/01/09前,滿45歲前開刀摘除子宮,是否能領失能給付? 勞保的各項給付.包含傷病.失能.死亡.目前已無帶病投保問題.即使有病歷也不會影響日後申請勞保傷病.失能給付 重點在於現在加入勞保後 1.在工會投保有無從事該工會所定行業別的工作事實與能力 如加保餐飲工會有無從事餐飲工作的事實 如加保縫紉工會有無從事縫紉工作的證明 如加保不久即申請各項給付勞保局可能要求提供上述證明 2.在公司投保有無上班打卡資料.薪資資料 3.被保險人身體狀況是否能從事勞動工作.( 此點在子宮疾病應 無問題 ) 4.如具有工作能力與事實.即使是無勞保時所患疾病或意外事 故均可在投保後申請.傷病.失能.死亡給付 參考法源 : 勞委會網站 : 號:0950025649發布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規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摘要::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http://laws.cla.gov.tw/Chi/NewsContent.asp?msgid=789資料性質:規則(§159,II,2)公發布日:095.05.18文號:0950025649發布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規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摘要::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第1項所稱「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係指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殘廢事故,依司法院釋字第609號解釋意旨,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就保險事故發生之原因係於何時存在未有明定,故被保險人於實際從事工作並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後,因加保前之傷病致保險有效期間身體遺存障害,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者,得依規定請領殘廢給付。至於被保險人加保前之殘廢,自不予給付。被保險人加保前之殘廢,於保險有效期間殘廢程度加重者,依殘廢給付標準表應核定之殘廢給付日數,應扣除加保前原已殘廢部分依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給付日數。 本解釋自中華民國95年5月20日生效 大法官 609 條釋憲令亦適用於傷病給付.死亡給付.老年給付 圖片參考:http://imgcld.yimg.com/8/n/AE03545486/o/10110814022141386943404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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