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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5月所得稅申報問題

發問:

(一)101年度我先生的薪資給付總額$934148 扣繳稅額$3966 給付淨額$930182 我們有二個國小的小孩,我也沒在工作 請問102年5月申報免稅額可以減免多少? (二)因為我有在繳國民年金也有另保醫療險 請問這二項是否也能納入免稅額裡面

最佳解答:

一、免稅額(未滿70歲)1人為82,000*4人=328,000 二、個人綜合所得稅有分為列舉扣除額及標準扣除額,二者擇一有利申報。 列舉扣除額>已婚標準扣除額為152,000-----採列舉申報才會有利 您所提的國民年金及醫療險,均屬於列舉扣除額內的保險費。 保險費每人每年限額24,000+健保費無限額 列舉扣除額相關項目,可以參考下方所提供的資料。 三、依您們的所得情形,採標準扣除額計算如下: 薪資所得-本人 934,148 薪資所得-配偶 利息所得 租賃所得 所得總額 934,148 免稅額(82,000*人數4) 328,000 標準扣除額 152,000 特別扣除額 104,000 薪資特別扣除額 104,000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利息所得特別扣除額 所得淨額 350,148 *稅率 5% -累進差額 稅額 17,507 -扣繳稅額 3,966 應納稅額 13,541 101.12.18-101年個人綜所稅可扣除的項目有哪些? 【免稅額】每人每年82,000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123,00 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有利申報: 標準扣除額【單身】76,000、【已婚】152,000 列舉扣除額項目: 【捐贈】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保險費】每年每人24,000,健保可全額列報。 【醫療及生育】無限額;但受保險給付,不得扣除。 【購屋借款利息】限自用住宅,每戶每年300,000。 【租金支出】每戶每年120,000,與購屋借款利息二者擇一有利申報。 【災害損失】無限額;但受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份,不得扣除。 【薪資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104,000 【教育特別扣除額】子女每人每年25,000 就讀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除外。 【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104,000 【儲蓄特別扣除額】每戶每年270,000 【財產交易損失】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為限。可遞延三年。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25,000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 (不論採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或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 所得淨額 x 稅率 - 累進差額 = 應納稅額 0~500,000 x 5% - 0 = 500,001~1,130,000 x 12% - 35,000 = 1,13,001~2,260,000 x 20% - 125,400 = 2,260,001~4,230,000 x 30% - 351,400 = 4,230,001以上 x 40% - 774,400 = 所得淨額 x 稅率 -累進差額 希望我們上述的答覆~可以協助您解決問題,幫助您找到合適的答案。 若有任何不清楚之處,歡迎使用補充!我們會儘速再為您補充說明。 亦歡迎至下方部落格線上諮詢!我們有專業的服務人員,提供 線上立即諮詢服務。

其他解答:

2013/1/18-申報綜合所得稅一0一年度計算表(未含分開計稅) http://tw.myblog.yahoo.com/chenyu-0720/article?mid=9838 2011/12/13-公告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http://tw.myblog.yahoo.com/chenyu-0720/article?mid=7795&prev=7796&next=7794|||||1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每人全年85,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127,500元。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額79,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8,000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8,000元為限。 課稅級距也連動調整,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20,000元以下者,課徵5%。 超過520,000元至1,170,000元者,課徵26,000元,加超過520,000元部分之12%。 超過1,170,000元至2,350,000元者,課徵104,000元,加超過1,170,000元部分之20%。 超過2,350,000元至4,400,000元者,課徵340,000元,加超過2,350,000元部分之30%。 超過4,400,000元者,課徵955,000元,加超過4,400,000元部分之40%。 2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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