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標題:

國民年金保費補助

發問:

aa.jpg

 

此文章來自奇摩知識+如有不便請留言告知

請問專家 最近得知國民年金保費補助的福利政策 家住台北縣土城市 一家5口,四位成人+一位5歲小孩 一人是公務員月薪53,015 ( 98年所得扣繳明細~+年終73,390+考績53,016+休假補助16,000....共778,586) 其他三人皆無所得,三人皆繳國民年金,其中一人是繳中殘補助 不曉得我們是否合乎補助 是以月薪53,015去算,還是以總所得778,586/12=64,882來算 可以省多少錢 謝謝大家 更新: 請問擎天 那我準備 1.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申請表 2. 戶籍謄本 3. 申請人(有所得者)印章 身份證影本 4. 身障手冊 5. 98年所得扣繳明細 這樣對嗎? 謝謝您! 更新 2: 還有 (二) 被保險人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如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台北縣21584元),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26483元。減免後自付30%~505元 減免後自付應該是45%吧!

最佳解答:

是以月薪53,015去算,還是以總所得778,586/12=64,882來算? 應該以778,586/12=64,882~~不過不只如此 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目前為17,280元)核算收入 所以4位成人除那位『公務員』外和『中殘者』外~都要以17280摖算收入 {64882+17280+17280}/5=平均每人每月19888~~ 申請 國民年金保費補助資格~ (一) 被保險人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如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台北縣16188元),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減免後自付30%~337元 (二) 被保險人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如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台北縣21584元),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26483元。減免後自付30%~505元 你家應該符合(二)的條件~ ~~~~~~~~~~~~~~~~~~~~~~~~~~~~~~ 1.家庭總收入係準用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至第5條之3規定辦理。包含全家人口之 a.工作收入 b.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及 c.其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 2.其中「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a.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b.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實際適用情形,請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c.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實際適用情形,請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d.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目前為17,280元)核算 。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2010-04-30 21:58:06 補充: http://napweb.moi.gov.tw/na/home.jsp?mserno=200905310003&serno=200905310004&menudata=NaMenu&contlink=content/apply.jsp&level3=N 2010-05-01 19:29:45 補充: 減免後自付30%~505元 ~~筆誤 應為~~自付45% 應備文件部分~~你列出的~不盡相同~~ 請參考~~土城市公所~關於國民年金減免網頁~~ http://www.ttcg.gov.tw/index.php?code=list&ids=235

其他解答:D4CDE60C03A2F1BC
arrow
arrow

    pxrnjl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