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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申請勞保給付的問題~~

發問:

我在2011年3月初因私事向公司申請停薪留職半年,到8月31日到期, 但在這期間公司將我的勞保退出,我現在是繳國民年金, 結果我在欲回去上班之際,竟然發現自己得了乳癌, 我想問我可以申請到勞保的給付嗎? 更新: 預定9月1日上班.8月4日再做檢查. 8月6日醫生評估是否開刀. 開刀後才知道是否需做化療. 如果我開刀完再復職.勞保會給付嗎? 還是我應該先去上班.提前回去復職? 但是這樣又要請假.真不知道如何是好? 請幫幫我.建議我應該如何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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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開始上班了嗎.或 預定何時上班.何時住院手術 2011-08-02 22:49:58 補充: 預定9月1日上班.8月4日再做檢查. 8月6日醫生評估是否開刀 如果要開刀.是指 勞保局網站 : http://www.bli.gov.tw/sub.aspx?a=jD65AlL6Ueg%3d 失能給付標準 W 檔 第 十九 頁 胸腹部臟器 乳腺 7-43 雙側乳腺全部切除者。 屬 十一 等失能給付 160 日 7-44 單側乳腺全部切除者。 屬 十三 等失能給付 60 日 檢查出是乳癌當日到今日確定是沒勞保 手術是指手術切除乳房及乳腺全切除的 當日 .須是 1.有勞保狀態.或是 2.檢查出乳癌時沒勞保.工作加保一段時間再退保.退保一年內 手術切除.....在此應不會發生 所以要先去加保工作幾天後才可以請假去住院 如有先工作數日.住院手術的勞保傷病給付亦可申請 如果我開刀完再復職.勞保會給付嗎? 這是屬檢查日無勞保.中間無工作.手術日也無勞保.就不會給付 這是國民年金的納保期間.但國民年金並無給付此項目 所以須是 還是我應該先去上班.提前回去復職 ? 參考法源 : 勞委會網站 : http://laws.cla.gov.tw/Chi/NewsContent.asp?msgid=789 資料性質:規則(§159,II,2)公發布日:095.05.18文號:0950025649發布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規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摘要::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第1項所稱「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係指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殘廢事故,依司法院釋字第609號解釋意旨,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就保險事故發生之原因係於何時存在未有明定,故被保險人於實際從事工作並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後,因加保前之傷病致保險有效期間身體遺存障害,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者,得依規定請領殘廢給付。至於被保險人加保前之殘廢,自不予給付。被保險人加保前之殘廢,於保險有效期間殘廢程度加重者,依殘廢給付標準表應核定之殘廢給付日數,應扣除加保前原已殘廢部分依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給付日數。 本解釋自中華民國95年5月20日生效 大法官 609 條釋憲令亦適用於傷病給付.死亡給付.老年給付 圖片參考:http://imgcld.yimg.com/8/n/AE03545486/o/15110802018971387203888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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