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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權問題?~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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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兄弟姊妹共六人 分別順位為- 1:女{養女}-已婚 2:女-未婚 3:女-已婚 4:男{已故}-已婚 5:男-已婚 6:女{養女}-已婚 一、因如今排行第二的女兒過世,且生前並無結婚生子為單身,今名下遺留一間所屬的房屋,故想請問該房屋的繼承權將如何分配或者由誰繼承??(備註:其兄弟姊妹之父母已故) 二、該房屋土地公告值約為五百萬那其繼承的遺產稅大概會要繳多少呢??

最佳解答:

1.民法繼承順位: 除配偶外,a.直系血親卑親屬b.父母(不含繼父母).c.兄弟姐妹(子女無繼承權).d祖父母. 2.養子女為擬制血親,但權利與親生子女同.因此父母收養之子女,視同於親生子女. 3.因為二女未婚,無子女,且父母已亡,即無第1,2順位之繼承人,因此遺產繼承人為第三順位之兄弟姐妹.但四男已亡,其妻及其子女均無繼承權.所以有權繼承之人為長女,三女,五男及六女.此四人可依應繼分各分四分之一,或是以分割繼承,協議遺產之繼承分配方式,例如由其中一人繼承全部. 4.若所有遺產僅有房屋土地公告現值(含房屋評定現值,其它動產..)五百萬,則尚未超過遺產免稅額(779萬),因此免稅.遺產稅試算: http://www.ntak.gov.tw/Trial_Balance4.aspx 希望對你有幫助 2008-08-31 13:32:45 補充: 知識+的問題雖然大家都可以回答,但真的很多答案都... 今天的問題是排行老二的女兒過世所遺留的遺產由誰繼承?如果是祖父母過世,子女先過世,則其孫子女當然有代位繼承權,但是今天是排行老二的女兒過世(單身未婚無子女),她的兄弟姐妹當然有繼承權,(因為她自己的父母已亡),但是繼承權只有在兄弟姐妹身上而已,兄弟姐妹的子女哪來的代位繼承?請大家多看看法條吧..民法1140代位繼承只限於第一順位繼承人..死亡的二女的兄弟姐妹都是第三順位繼承,其子女哪來代位繼承權呢?各位英明的大大請不要誤導別人的問題..

其他解答:

民法第1140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所以代位繼承僅限於直系血親卑親屬,在回答答案或者發表意見之前,請先去確定法條,免得解題不成反而誤人。 在本案例中四男之子女是沒有代位繼承權的。|||||簡略回答你問題 有疑問在點我大頭 (常常在辦) 1.繼承權 a. 協議 b. 登記公同共有 以你們的情形 就是分五份 or 協議看誰繼承 or 公同共有 2.五百萬不用繳稅,給代書辦(要代書費) or 自己辦(詢問地政人員) ~~~~記得六個月內喔~~~~不然要罰錢低|||||四男已故 其子女有代位繼承權 二樓的答案是對的D4CDE60C03A2F1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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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xrnjl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